2015年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、符合《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》(GB 19210-2003)和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》(DB11/485-2007)的要求; 二、配备四套以上空调系统专用清洗设备,清洗设备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合格; 三、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注册地要在本市;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四、具有储存、维护和清洗专用清洗设备的库房和工作间,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,工作间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;库房和工作间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; 五、专业清洗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20名,其中暖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,电工不得少于2名,并配有2名以上的质检员; 六、通过在指定的空调清洗模拟现场的现场考核; 七、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全部专业清洗人员,进行闭卷考试,合格率不足80%的,考核不予通过。